刑事被害人谅解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被引:30
作者
王瑞君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关键词
被害人; 谅解; 酌定情节; 量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根据刑罚正当化根据理论,被害人谅解无法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谅解虽然成为影响部分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但如果以此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其弊端十分明显。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谅解无非是对法律赋予的处分权的行使,公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则违背了酌定量刑情节应与犯罪、犯罪人有直接关联性的基本原理,建议公诉案件中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达量刑的意见"取代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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