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

被引:78
作者
张文显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权利本位; 权利和义务; 义务中心论; 思想体系; 社会主义; 权利主体;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0.04.004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法的本位”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有些学者赞同“权利本位”,有些学者反对权利本位而主张“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二元论”(权利和义务并重,无所谓何者为本位)。最近,我仔细地拜读了有关“法的本位”的主要论文,发现无论是赞同权利本位的论文,还是反对权利本位的论文,其中都有对权利本位不明其义或误解之处,从而妨碍了对“法的
引用
收藏
页码:24 / 33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权利本位说 [J].
郑成良 .
政治与法律, 1989, (04) :2-5
[2]   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 [J].
张文显 .
现代法学, 1988, (05) :3-6
[3]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思考 [J].
张文显 .
当代法学, 1988, (03) :14-18
[4]  
法的一般理论.[M].于 宪等撰稿;张文显主编;.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