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

被引:164
作者
冯军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醉酒驾驶; 过失犯罪; 规范目的; 构成要件;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1.05.00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在确定拘役的期限时,要以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基准,同时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在计算罚金的数额时,要以行为人的税后月收入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实害结果而转化为其它犯罪,或者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质变而被其它犯罪所吸收,从而需要按照发生了转化或者吸收结果的重罪来处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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