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度的法律程序

被引:12
作者
黄捷
机构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适度; 程序性; 法律程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的取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必须如此,才能够是真正的正当法律程序。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程序性,取决于对应某特定社会活动的立法是否具有两个以上的、以义务为内容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程序规则。
引用
收藏
页码:63 / 66+90 +90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法律程序关系论.[M].黄捷; 等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  
程序的法理.[M].孙笑侠著;.商务印书馆.2005,
[3]  
法律程序的意义.[M].季卫东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   论自然正义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趋势 [J].
孙祥生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 (02)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