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赌博行为之除罪化

被引:6
作者
王欣元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赌博行为; 赌博罪; 法益; 非犯罪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将“以赌博为业”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而是刑法泛道德化的表现,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公民法意识的变迁,将赌博行为除罪化已是势在必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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