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被引:46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决定;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3.03.01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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