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异动时不必强求公司披露

被引:7
作者
缪因知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股价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 重大信息判定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是"证券重大相关信息应该及时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发展出了另一条标准,原则上要求股票交易价格有异常波动就披露,不论股价异动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所知,不论相关信息是否成熟、确定。这不符合对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判定标准的一般法理认识,也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披露负担,并由于释放了不确定、不成熟的信息,而可能增加市场波动。对于未达到重大性披露标准的信息,公司应有更多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披露,而不应受外部交易有无异动的影响。对股价异常波动的治理应通过其他综合途径。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78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清华大学课题组,王保树,朱慈蕴. 证券法苑.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