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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异动时不必强求公司披露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缪因知
机构
: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证券市场导报
|
2015年
/ 07期
关键词
:
股价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
重大信息判定标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是"证券重大相关信息应该及时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发展出了另一条标准,原则上要求股票交易价格有异常波动就披露,不论股价异动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所知,不论相关信息是否成熟、确定。这不符合对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判定标准的一般法理认识,也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披露负担,并由于释放了不确定、不成熟的信息,而可能增加市场波动。对于未达到重大性披露标准的信息,公司应有更多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披露,而不应受外部交易有无异动的影响。对股价异常波动的治理应通过其他综合途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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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8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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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清华大学课题组,王保树,朱慈蕴. 证券法苑.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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