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商业应用的中国立场与制度进路——鉴于欧美法律模式的比较评价

被引:25
作者
商希雪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生物特征信息; 生物识别; 人脸识别;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391.41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80203 ; 030105 ;
摘要
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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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2 / 203+256 +256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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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2]  
可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特性.[N].赵忠东;.检察日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