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

被引:56
作者
张淳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托; 信托财产;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2.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包括 :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将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将委托人的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为其以自己的行为干预信托的权利 ,为委托人增设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 ,为受托人增设对信托的保密义务 ,将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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