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禁革人口买卖再探

被引:20
作者
黄源盛
机构
关键词
奴婢; 半人半物; 人口买卖; 人权; 晚清民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摘要
传统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专制政体,总是把社会成员按其不同阶级、身份、地位、职业,分为不同等级,赋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这明显是一种身份等差的社会秩序。汉以后的法律,尤其从《唐律》到《大清律例》,奴婢均被列为"贱民"。而所谓的"贱民",名称并不一致,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等;清代则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婢及娼优、隶卒为贱。历朝各代对于略卖及诱卖良人为奴婢均有禁条,但"奴婢买卖"却是法之所许,奴婢在法律上是属于所谓"半人半物"的性质。这种规范的背后制度为何?思想理据何在?降及清末,为什么一反过去,有了新局面出现?吊诡的是,到了21世纪的今天,打开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296条及第296条之一,赫然还有"使人为奴隶"及"买卖质押人口"的两种犯罪类型,何以致之?这攸关百年来晚清民国的"自由、平等、尊严"的人权发展历程,很值得仔细考察。法制历史的迷人处,在变与不变之间。何以奴婢等人口买卖现象在中国历久不衰?到了晚清民国,又何以突然生变?探讨历史事件不仅在于厘清当时的历史事实是什么,还要追问为什么历史的现象会是如此,甚至要再进一步联结历史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探讨其中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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