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的魅力挡不住社会效果的诱惑?——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论的反思

被引:19
作者
陈金钊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关键词
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 法律方法论;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的规则、程序和权威构成了人们思考法治的基本形式。法律的抽象性、形式性意义等构造了意义稳定的法律世界,使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如果人们认真对待规则和程序,就有了接近法治的思路。根据法律的思考引发了对法治功能的很多想象,展现了法律的无限魅力。然而,一般性的法律毕竟要遭遇案件,在法律形式上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一般正义的诉求,很可能与个别正义、案件的情境因素等会出现一些不吻合之处,再加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法律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因而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协调。但这绝不是否定形式法治的理由,两个效果以及实质与形式法治的统一论,属于法哲学认识论层面的问题,不可能把它当成方法来解决法治的难题,那样只能带来司法的混乱以及法治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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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0 / 65+70 +70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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