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

被引:10
作者
常鹏翱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事实行为; 目的意思; 独立性; 定位;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2.03.01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住所设立与废止、物的表见成分认定、从物的认定以及无因管理均包含了明显的意思要素,但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该无需表示的意思而设,与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特性不符,在定位上属于事实行为。鉴于该意思要素在事实行为规范要件中独立存在,它们属于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有其独特规律,但与代理规范以及其他事实行为规范存有关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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