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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治之举
被引:18
作者
:
刘尚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刘尚希
机构
: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来源
:
中国财政
|
2015年
/ 01期
关键词
:
地方政府性债务;
债务风险;
预算法;
D O I
:
10.14115/j.cnki.zgcz.2015.01.011
中图分类号
:
D922.21 [预算法、决算法];
F812.5 [国家公债、债券、外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本身并不可怕,单纯的债务规模数据也并不必然代表政府面临债务危机。关键问题是政府举债主体责任是否明确、举债目的是否合法,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是否匹配,债务风险是否可控。地方政府应当在理清能做什么、有多大财力和资产、缺口有多大的前提下,结合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期,依法举债、依法管理。新预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是财政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如何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实现法治的跨越,是真正实现地方政府性债务"法治之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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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9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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