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的四种体现与重塑我国税收公平机制

被引:16
作者
林晓
机构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键词
税收公平; 监督; 分税; 纳税人权益; 税款; 税收; 财政收入; 经济公平;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02.04.002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税收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两个方面,这对税制设计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实际上,公平包括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而经济公平又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3个层次。税收应在其职能范围内贯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经济公平。本文认为,税收公平至少应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二是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课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四是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利与平等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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