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理法律制度的解析与重构——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的探讨

被引:1
作者
佟占军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名代理; 不披露本人的代理; 行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陆法系基于"区别论"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基于"等同论"把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402条、403条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冲突,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债权转让和义务转移条件不符,造成委托与行纪法律规范适用的困难。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规定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中的直接代理,将英美法的隐名代理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规定在《商事代理法》或者单行商事法律中,民法典不规定行纪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8 / 12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J].
李锡鹤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 (05) :86-90
[2]   代理概念及其立法的比较研究 [J].
高富平 .
比较法研究, 1997, (02) :53-60
[3]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
[4]  
债法总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M].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孙礼海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
[6]  
国际贸易法文选.[M].(英)施米托夫(Schmitthoff’s;CliveM.)著;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