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与环境行政监管不力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现代环境法框架内,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之间应该形成权力制衡与功能互补的关系,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应以此为基本的功能定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本质属性在于回应针对环境问题的生态利益诉求,生态利益诉求可分为私益性的和公益性的两个基本类型,这决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展开路径。回应私益性的生态利益诉求,应拓展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功能,识别和回应以"美好"为取向的私人生态利益诉求。回应公益性的生态利益诉求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应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与环境行政监管形成竞争关系,并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聚焦于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