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被引:11
作者
刘璐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统一不动产登记; 土地登记簿; 土地权利证书;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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