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行为”,何来“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角度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被引:3
作者
赵丽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关键词
处分; 处分权; 善意取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此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未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行为和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而留置权本身则完全建立在负担行为的框架之上,因而均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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