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承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为视角

被引:2
作者
王长华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国企高管; 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国企高管民事责任在我国实践中被过度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功能。与赔偿损失一样,归入权也是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归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非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第2款应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国企高管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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