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被引:7
作者
董葆莉
机构
[1]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关键词
委托作品;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这种权利具有永久存在,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由于《著作权法》第17条对著作权中哪些内容能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示,故人们在署名权能否由委托合同约定问题上出现不同理解。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署名权的内涵、功能及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一点分析,得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者,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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