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协商制度机制刍议

被引:26
作者
苏绍龙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立法协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立法协商是将协商民主引入实行选举(票决)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过程的民主活动,是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地方立法协商不仅需要立足于立法协商的立法性属和协商旨归,更需要根植当下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资源,构建起民主法治、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具体程序和运行机制,为立法协商奠定法治保障,从而使立法协商活动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引用
收藏
页码:67 / 75+162 +162-163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执政党领导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J].
秦前红 .
中国法律评论, 2014, (03) :217-224
[2]   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J].
李龙 .
现代法学, 2014, 36 (03) :3-13
[4]   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J].
桂宇石 ;
柴瑶 .
法学评论, 2004, (05) :103-111
[5]  
期待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华诞感言[J]. 秦前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5)
[6]   略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一般表现形式及其防治对策 [J].
陈洪波 ;
王亚平 ;
张明新 .
法学评论, 1999, (02) :12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