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构造及实施机制创新——兼析广东省相关政策与立法实践

被引:12
作者
徐正春
王权典
机构
[1] 华南农业大学林学院
[2]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生态公益林补偿; 立法调整; 实施机制; 广东实践;
D O I
10.13931/j.cnki.bjfuss.2004.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 ,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必然选择。我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但相关的政策法律机制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合理设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 ,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该文通过分析现有公益林补偿政策立法的现状 ,结合广东的相关实践情况 ,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的创新设计思路。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2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长江上游地区天然林保护的政策研究.[M].刘志文等著;.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2]   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探讨 [J].
朱传忠 ;
宋发敏 .
湖北林业科技, 2003, (S1) :25-27
[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机制初探 [J].
周洪 ;
张晓静 .
中国林业, 2003, (08) :32-33
[4]   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思考 [J].
郑礼法 ;
韩国康 .
林业经济, 2001, (10) :38-41
[5]   广东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J].
张玉光 ;
徐正春 .
西南林学院学报, 2000, (04) :22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