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实践超越法律形式主义

被引:9
作者
吴学斌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形式主义; 司法实践; 司法能动主义;
D O I
10.13975/j.cnki.gdxz.2006.03.008
中图分类号
D91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法律形式主义容易导致孤立、机械地理解法律,漠视条文背后的规范价值与意义。超越法律形式主义的进路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动地理解法律。司法能动主义更贴近正义,不拘泥于条文和立法意图,更少强调先例,更具司法独立精神。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扩张主义,在司法判断中突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重刑主义,“能动”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而是要求在该原则的基础上能动地理解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并根据规范目的与事物本质,对法律条文做出实质性而非形式性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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