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中的责令停止建设与责令停止生产

被引:3
作者
冷罗生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评审批; 法律属性; 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 行政管理相对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执法;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分析; 环境质量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行为罚; 能力罚; 《环境影响评价法》;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停止;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9.19.012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6月11日发出通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热轧板带配套技改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且未经环评审批,该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山东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2座高炉、2座转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限制类内容,且扩建工程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因此,该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未经环评审批已投入运营的项目被责令停止生产。那么在环境执法中如何正确理解责令停止建设与责令停止生产的法律属性?究竟这两者有哪些区别与联系?环境执法工作者在做出这两项决定时又应注意哪些问题?针对以上疑问,本刊特别邀请中国环境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环境法教研中心副主任冷罗生副教授给予解答,希望能给予环境执法工作者以指导和借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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