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的本原

被引:18
作者
李步云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法律意识; 生产力; 第二性; 生产方式;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2.06.010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不同意法律意识的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传统观念,认为它的本原从根本上讲应是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思想、理论与政治等设施,其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与法律意识的本原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作者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是一个概念,并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科学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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