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探索

被引:5
作者
谯莉萍
机构
[1] 贵阳市种子管理站
关键词
登记制度; 主要农作物; 品种登记; 种子法; 农作物品种; 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 O I
10.16590/j.cnki.1001-4705.2015.07.124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种子法》明确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同时对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作了概念上的划分。《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条中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两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外,其他农作物均属非主要农作物,包括蔬菜、果树、茶树、中药材、烟草、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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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我国《种子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品种审定制度为视角 [J].
李媛辉 ;
董川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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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问题研究.[D].曾庆贺.华中农业大学.2014,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