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BS的法律管制制度

被引:23
作者
王迁
机构
关键词
电子公告系统,计算机网络法,法律责任,BBS;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99.01.012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BBS作为新型的信息交流场所,对它的法律管制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此文分析了BBS在运作机制上与传统传媒的区别,回顾了美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提出BBS法律管制的对象应是BBS经营者。应当建立起一种新型的BBS法律管制机制,其核心是要求BBS经营者在用户信件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件内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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