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

被引:13
作者
裴苍龄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证明责任; 取证责任; 举证责任; 审证责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5.022
中图分类号
D915.13 [证据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应该建立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打破自古以来"一责独秀"的局面。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每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类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根源、外在条件、主体和基本内容。
引用
收藏
页码:49 / 59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证据学论坛[M]. 中国检察出版社 , 何家弘主编, 2004
[2]  
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M]. 法律出版社 , 罗玉珍, 2003
[3]  
诉讼证明原理[M]. 法律出版社 , 吴宏耀, 2002
[4]  
证据学原理[M].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 陈浩然著, 2002
[5]  
证据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樊崇义主编, 2001
[6]  
证明责任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陈刚著, 2000
[7]  
新编证据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何家弘主编, 2000
[8]  
刑事法学大辞书[M]. 南京大学出版社 , 杨春洗等主编,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