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事件的预防程序与精神卫生立法

被引:15
作者
刘东亮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 强制医疗; 权利救济;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1.05.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为了解决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我国需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不需要重复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标准,但需要确立一个能使现行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护理规范得到有效执行的正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应当依据国际公约《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只有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司法机关性质的独立主管机关才有权宣判精神病并决定是否需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同时,应当承认"精神病人"始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为自己"正名"的诉讼权利。对正常人恶意进行强制医疗的,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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