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部赔偿原则对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指导价值

被引:2
作者
卫绪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法定赔偿; 全部赔偿原则;
D O I
10.13624/j.cnki.jgupss.2012.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全部赔偿原则是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有利于防止我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在适用中的泛化现象以及随意性。为了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能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应建立对作品价值的正确理解,设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法定赔偿幅度,强化举证程序,并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上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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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02) :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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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2005, (12) :14-18
[5]   加强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设想 [J].
潘运根 .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 (02) :67-70
[6]  
民法债编总论.[M].黄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知识价值革命.[M].(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译;.沈阳出版社.1999,
[8]  
法和经济学.[M].(美)罗伯特·考特(RobertCooter);(美)托马斯·尤伦(ThomasUlen)著;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