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法”到马克思主义之法:网络法的法理学与部门法意义

被引:15
作者
丁晓东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关键词
网络法; 马法; 代码; 个人信息; 算法; 平台; 马克思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A81 [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501 ; 030504 ; 030103 ;
摘要
网络法研究具有独特的法理学与部门法意义,并非像"马法"一样,仅仅是传统法律的适用对象。在法理学层面,网络法首先可以更深刻地解释互联网等新科技的本质。互联网等新科技已经走出实验室与工厂,与人类生活密切结合,因此,互联网等新科技本身就已经成为法律问题,而不仅是规制对象或规制工具。网络法的法理学研究还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性。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将网络空间视为人民意志建构的场所,包括网络治理在内的国家治理才有可能实现。在部门法层面,通过聚焦个人信息、算法、平台这三个网络法核心议题,可以发现需要采取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以事物整体性与联系性的视角看待部门法。采取公私法融合或社会法的视角,更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网络法问题,同时促进部门法研究的反思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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