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虽然本世纪以来,中国建立了近代型的司法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系统性的合理体制尚未形成,实践中的种种弊病长期得不到克服。文章讨论了其中两方面的问题:1.法院超越司法权限、过于主动地行使权力。对此,作者论述了怎样的特征使得法院成为法院,即法院在功能和行使职权方式等方面具有哪些特殊性。2.司法管理官僚化的倾向。作者阐述了法官以及作为一种特殊机构的法院,在管理上需要建立怎样的制度,提出了司法职业非官僚化管理的观点。文章的重点是对于作者所理解的管理模式和基本观念从应然层面上进行论述,同时把这种模式和观念与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加以比照,从而提示了一种改革的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