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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3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龙宗智
白宗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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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白宗钊
谭勇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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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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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谭勇
机构
: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13年
/ 12期
关键词
:
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刑事程序法;
审判管辖;
侦查管辖;
刑事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该规定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是管辖权明确,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后一种情况,即由指定而改变管辖,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的个案调整。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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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4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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