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贵州文斗苗族社会中林业纠纷的处理

被引:11
作者
潘志成 [1 ]
梁聪 [2 ]
机构
[1] 贵州民族学院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文斗; 林业纠纷; 请中理讲; 鸣神; 鸣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K249 [清前期(1616~1840年)]; K28 [民族史志];
学科分类号
060202 [历史地理学];
摘要
文斗是贵州省锦屏县的一个苗族村寨,因为清代长期的人工造林和木材采运而留下了大量的契约文书。笔者在此地调查时还搜集了部分林业纠纷的处理文书,文书中反映的林业纠纷处理方式有请中理讲、鸣神、鸣官三种。一方面,因为清政府在苗疆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文斗呈现出高度自我辖制和自我管理的特征,林业纠纷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宗族领袖和地方精英的调解和文斗人的鬼神观念。另一方面,仅依靠村寨内部的自我辖制,也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只有当村落、宗族与官府三者之间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林业纠纷才能得以圆满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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