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起草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被引:7
作者
肖萍 [1 ,2 ]
周娟 [2 ,3 ]
辛振宇 [4 ]
机构
[1]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 南昌大学法学院
[3] 南昌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4]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起草主体; 立法起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立法法》对立法草案由谁起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缺乏专门的规定。现有的主要以法规的执行部门起草的方式,不仅滋生部门保护主义,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而且导致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设定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使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立法起草主体的资格,确立起草主体的原则,规范起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独立的地方立法起草机构,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必要的且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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