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被引:45
作者
马俊驹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自然人; 人格; 权利能力; 伦理; 民法典;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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