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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组织取得法律人格的条件
被引:2
作者
:
代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代瑞
机构
: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8年
/ 06期
关键词
:
法人;
非法人团体;
法律人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虽然不同的团体组织具体身份有异,但在相同的立法价值下,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取得条件应该相同。团体取得法律人格的条件有四:一定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利益和一定的组织与住所。应该扩大我国团体人格者范围,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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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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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论.[M].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04,
[2]
德国民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3]
民法总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法国公司法规范.[M].李萍译;.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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