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兼议正当化行为的体系地位

被引:17
作者
许发民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构成论; 二层次; 四要件; 正当化行为; 关系分析;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7.04.014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以解决正当化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不定,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不明为突破口;以反映定罪过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抗制的诉讼程序特点为价值立场;兼顾中国已有的理论与实务情况,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论的应有结构为两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结构。此即:第一层次,三个要件,依次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第二层次为犯罪客体一个要件,其中,正当化行为等作为排除犯罪客体的事由在此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无此事由,犯罪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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