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制定办法的先天缺陷

被引:2
作者
熊丙奇
机构
[1] 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
关键词
大学章程; 办学; 主管; 举办者; 学术权;
D O I
10.13615/j.cnki.1004-3985.2013.31.024
中图分类号
G647 [学校管理];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40106 ; 030103 ;
摘要
<正>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高校章程由学校起草,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高校的举办机关或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制定。按照这一《办法》制定的大学章程,必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大学章程难以界定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关系。由于大学章程由高校内部制定,因此,学校很难规定举办者的具体权力和责任,也无法对举办者越权干涉学校办学的行为,进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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