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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孙光宁
[
1
]
刘园园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刘园园
[
2
]
机构
: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2]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来源
:
天府新论
|
2009年
/ 02期
关键词
:
判后答疑;
可接受性;
合法性;
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司法过程;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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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6 / 79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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