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被引:5
作者
孙光宁 [1 ]
刘园园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2]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关键词
判后答疑; 可接受性; 合法性; 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司法过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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