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规定,并非只有公司企业等所谓的商事主体才需要制作会计账簿。通过对帐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看到的是账簿及其法律关系根本上并不具有以平等自愿为特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国家对经济事务和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强制调节与干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就账簿及其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对于依法规范制账单位的内部管理,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制账单位经济活动或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掌控监督,进而加强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等,要比在单纯商事范围内对之进行理解更具重要意义,也更能为在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的理念上提供一些新的价值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