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7
作者
吴伟央 [1 ]
周佳磊 [2 ]
机构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代理人说; 特殊侵权; 主观过错; 特殊情形;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0.04.026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侵权等行为时应该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性质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要求经理具有主观过错。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拖欠职工退休金以及涉及到反垄断诉讼中等特殊情形下,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具有特殊的政策考量和条件规则。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应的特殊法应考虑引进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141 / 14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 [1] 论破产法上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
    甘培忠
    赵文贵
    [J]. 政法论坛, 2008, (02) : 114 - 121
  • [2] 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 吴伟央.中国政法大学. 2008
  • [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曹顺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 [4] 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N]. 时建中.经济观察报. 2007 (015)
  • [5]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李永军著, 2006
  • [6] 英美代理法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徐海燕著, 2000
  • [7] 公司法则[M]. 工商出版社 , (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 1999
  • [8] 德国商法[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范健著, 1993
  • [9] 商法略说[M]. 甘肃人民出版社 , (日)龙田节编, 1985
  • [10] Antitrust Treble-Damage Actions: Do They Work?[J] .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73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