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张明楷两位教授商榷

被引:13
作者
张克文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关键词
(抽象或具体)危险犯; 实害犯; 犯罪结果; 罪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判断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时,应将其置于危险驾驶类犯罪的整体类型中统一考虑。界定危险与实害及相关犯罪形态的关系时,不能作相对的、形式主义的理解。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应以实体性的危险程度为标准,前者只要实施了类型化的行为即视为存在危险并构成犯罪,后者还要求给具体的规范保护对象造成现实紧迫危险。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抽象的危险犯,前者存在被允许的危险,其违法性低于后者。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其内容表现为对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严重伤亡实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危险驾驶造成重大或紧迫危险或伤亡实害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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