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继承之著作财产权的处理

被引:7
作者
李琛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人继承; 著作财产权; 国有; 公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无主物归国有,是为了避免物的闲置并安定秩序,允许无人继承之著作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恰恰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标。基于物与知识的区别,物权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可能为了相同的立法目的而采用不同的解决路径。即使在现行立法之下,也有足够的解释空间支持无人继承之著作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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