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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
被引:19
作者
:
王惠中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绍兴
王惠中
机构
:
[1]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绍兴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2年
/ 03期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适用;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2.03.014
中图分类号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最近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作了规定 ,这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定赔偿只能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法官在具体适用时一般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侵害的具体对象、侵权人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定赔偿的适用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具体适用时由于侵害他人权利的数量、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不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有所差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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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0 / 6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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