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的存疑不起诉研究
被引:3
作者
:
李洪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李洪杰
机构
: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6年
/ 16期
关键词
:
存疑不起诉;
补充侦查;
自行侦查;
侦查优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补充侦查是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要件。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补充侦查当然可以由侦查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同样也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不仅减少了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补充侦查的主体,也造成该规则内部衔接不畅,还忽视了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存疑不起诉方面的规定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43 / 45
页数:3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