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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探讨
被引:14
作者
:
江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江滢
机构
:
[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11年
/ 32卷
/ 07期
关键词
:
家事代理权;
特征;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完善建议;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7.023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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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2 / 10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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