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被引:2
作者
机构
[1]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珠海经济特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变通规定; 电动自行车; 电动助力自行车; 电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许可法; 非机动车道; 请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建议人: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建议事项:1、依法审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及33条的合法性;2、依法撤销《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的规定。建议理由: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该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人力三轮车。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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