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相关法的协调——现行立法的局限及其完善

被引:6
作者
杨解君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公开; 保密; 法律协调;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12.05.027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依托的一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存在一些缺憾,需要与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及制度实行对接与协调。在宪法依据方面,应将信息自由权或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纳入其中;在法律上应确立限制除外的公开原则,在公开的范围和决定权、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及具体操作方面应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应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改变保密法下的公开之局限,实行公开前提下的保密制度;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应建立起个人隐私及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营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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