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考略——以近代以来法律人像为中心

被引:10
作者
胡长兵 [1 ,2 ]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2]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所
关键词
法律主体; 主体问题; 法律人像;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5.05.004
中图分类号
D90-052 [法律社会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主体问题在法学论域中是亟待深究的理论要点之一。对这一范畴在法律中历史和现实的存在情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类型、特征和变迁。法律主体的特征包括人之惟一性、普遍性、时间性、社会性、主体性和法上权义性。在近代以来的法律人像变迁中,主体历经了从个体的经济人向高度协作的社会人的演化。当下的现代性晚期,则见证了动物地位的回归和后现代主体的出场。后现代法律主体的在场,给当代法律思想的历史航行涂抹上了一道崭新的智识亮色,尽管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争论激烈。尤其考虑到后现代思潮的两重性:激进的一面以及潜含的保守,在后者,对不确定性、相对主义的极端强调往往利于现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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